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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丰科技: 晨丰科技关于“晨丰转债”付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4 06:10    点击次数:82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2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晨丰转债”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2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8 月 23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8 月 23 日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 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8 月 23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晨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55 号)核准,浙江晨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15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1,500 万元,期限 6 年。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5%、第二年 0.7%、第三年 1.0%、第四 年 2.0%、第五年 2.5%、第六年 3.0%。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87 号文同意,公司 41,5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晨丰 转债”,债券代码“113628”。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 行结束之日(2021 年 8 月 27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2 年 2 月 元/股,历次调整如下: 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 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2023 年 8 月 23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1.0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2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8 月 23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8 月 23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晨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 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 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80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 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 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利息 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 10 号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3-87618171 传真:0573-87619008 (二)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联系人:韩正奎、赵昱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传真:010-59026670 特此公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